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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师(201)

初级药师(201)->相关专业知识->《医院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要点速记【精选35条】

作者:易小考 来源:易小考官网 18127人阅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4.处方的法律意义在于可作为追查调配差错事故的依据

5.调剂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的是处方正文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资格证明,是对医疗机构药剂部门人员、设备、检验、规章制度等的总结。

8.医院制剂以自配、自用、市场无供应为原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9.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10.医院制剂中水质应符合药典标准,每季度至少应全检一次。

11.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按有关规定采购。

12.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验收内容逐一如实记录,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3.精神药品系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4.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15.新药:指我国境内未曾批准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亦按新药管理。

16.国家基本药物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17.医院药品检验室的设置 医院药品检验室根据医院药学部的面积、医院编制床位数级医院制剂的范围综合考虑确定,一般300张以下床位的医院需60m2,300~500张需80m2,600张以上需100m2,以确保对本院购入药品及制剂室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进行检验。

18.药物治疗管理是临床药师为了使患者在药物治疗中获得最大收益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19.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会造成:细菌产生耐药性,菌群失调、导致二重感染,感染加重恶化,引起药源性不良反应,轻者感到不适、不便,重者致残,死亡以及浪费药物资源,增加医疗费用负担等危害。

20.药品不良反应按其发生的机制可分为A、B、C三种类型。

A型不良反应:与药物的药理作用密切相关,系由于药物作用过强所致,与剂量相关,具有可预测性,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病率高但死亡率低。

B型不良反应:与正常药理作用不相干的异常反应,与剂量无关,难预测,常规毒理学筛选难发现,发生率低但死亡率高。

C型不良反应:背景发生率高,长期用药后出现,潜伏期较长,用药与反应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难预测,不可重现,发生机制不清。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22.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5.药师的宗旨:以人为本,全力维护人民健康。

26.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27.《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28.《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29.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本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30.《处方管理办法》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3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32.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33.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34.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和复核人员双签名,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5.《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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