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症、证、病
症,是指疾病具体的临床表现,包括症状与体征。症状如发热、头痛、咳嗽、呕吐;体征如面黄、目赤、舌紫、脉数等。
证,即证候,是对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的病理概括。证候一般由一组相对固定的、有内在联系的、能揭示疾病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本质的症状和体征构成,它提示了疾病的病因、病位、病性和邪正盛衰变化,能反映出疾病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的本质,是中医学确定治法、处方遣药的依据。如气血两虚、脾胃虚寒、肝阳上亢等。
病,是疾病的简称,是指有特定的病因、发病形式、病变机理、发展规律和转归的一种病理过程,如感冒、痢疾、哮喘和疟疾等。疾病的这一概念,反映了某一疾病全过程的总体属性。
2.五行特性
“木曰曲直” | 生长、升发、条达舒畅 |
“火曰炎上” | 温热、升腾、明亮 |
“土爰稼穑 ” | 生化、承载、受纳 |
“金曰从革” | 清洁、肃降(肃杀)、收敛 |
“水曰润下” | 寒凉、滋润、向下 |
3.气
类别 | 来源 | 功能 |
元气 | 人体生命活动的原动力 ,来源于肾精 | 推动人体的生长、发育,温煦和激发各个脏腑、经络等组织器官的生理功能的作用 |
宗气 | (肺)自然界清气和(脾胃)水谷精气 | 走息道以行呼吸,贯心脉以行气血 |
营气 | 脾胃运化的水谷精气中的精专部分,布于经脉之中 | 化生血液;营养全身 |
卫气 | 由水谷精气中性质慓悍、运行滑利部分所化生,运行于经脉之外 | 一护卫肌表,防御外邪入侵;二温养脏腑、肌肉、皮毛等;三调节控制汗孔的开合和汗液的排泄,维持体温的相对恒定 |
4.表里、寒热辨证
表证 | 发热恶寒同时并见。如头身疼痛,鼻塞或打喷嚏,浮脉 |
里证 | 但热不寒或但寒不热者。如咳嗽、心悸、腹痛、沉脉等 |
半表半里证 | 寒热往来者 |
寒证 | 寒、清稀、白、脉紧或迟 |
实热证 | 热、红、黄、数 |
虚热证 | 五心烦热,潮热盗汗,舌红少苔,脉虚数 |
真热假寒、阳盛格阴 | 胸腹灼热、四肢厥冷 |
真寒假热、阴盛格阳 | 胸腹无灼热、烘热,面色浮红如妆 |
5.正治与反治
正治(逆治) | 寒者热之、热者寒之、虚则补之、实则泻之 | |
反治(从治) | 热因热用 | 阴盛格阳的真寒假热证 |
寒因寒用 | 阳盛格阴的真热假寒证 | |
塞因塞用 | 真虚假实证 | |
通因通用 | 真实假虚证 | |
6.清热药的药理作用
中药 |
| 药理作用 | 现代应用 | 不良反应 |
黄芩 | 清热燥湿 | 1.抗菌、抗病毒 | 1.上呼吸道感染 | 1.黄芩水煎剂口服不良反应较少 |
黄连 | 清热燥湿 | 1.抗病原体 | 1.感染性疾病 | 小檗碱口服给药时毒性很小,小檗碱片或肌肉注射小檗碱偶可引起过敏性反应,出现药疹、皮炎、血小板减少症,曾报道肌内注射出现过敏性休克 |
金银花 | 清热解毒 | 1.抗病原微生物 | 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 不良反应较少 |
7.化痰、止咳、平喘药的药理作用
中药 | 功效 | 药理作用 | 现代应用 | 不良反应 |
桔梗 | 宣肺利咽,祛痰排脓 | 1.祛痰、止咳 | 1.痰多咳嗽 | 1.桔梗皂苷皮下注射,可引起浮肿及坏死 |
半夏 | 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 | 1.镇咳、祛痰 | 1.多种呕吐 | 1.生半夏对口腔、喉头和消化道黏膜有强烈刺激性,发生肿胀、疼痛、失音、流涎、痉挛、呼吸困难,甚至窒息死亡 |
苦杏仁 | 降气止咳平喘;润肠通便 | 1.镇咳、平喘 | 1.咳嗽、支气管炎 | 1.服过量杏仁后,因苦杏仁苷分解产生大量氢氰酸抑制细胞色素氧化酶,使细胞氧化反应停止,引起组织窒息,甚至死亡 |
8.麻精药品处方限量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国家基本药物管理
1.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8原则: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遴选。
2.遴选范围: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非必须、不安全、难配备)
①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②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③非临床治疗首选的;④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⑤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10.假药、劣药管理
1.假药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管理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