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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非联考)-护理岗->综合->处方权——知识点详讲【整理版】

作者:易小考 来源:易小考官网 65018人阅读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7.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8.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9.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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