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概述
(1)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
临床用血,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
定期向当地血站提出自己的用血计划,同时做好输血记录。避免不必要的输血,严禁无输血适应证的输血。
2.临床用血管理
(1)临床用血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苑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刘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科研,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医疗机构应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认真核查血袋包装。
(2)医务人员职责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并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输血前应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3)临床用血申请人
临床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并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
(4)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决定输血治疗前,主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5)临时采集血液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4)遵守采供相应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属于违法采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
1)《临床用血申请单》、《配血单卡》、《合血单》、《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等由输血科血库保存10年。
2)《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交叉配血报告单》、《输血记录单》以及输血前检查报告单随住院病历保存。门急诊输血患者需建立门急诊病历由医院保管,不能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3)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10年。
3.法律责任
(1)非法采集、出售、出卖血液的法律责任
《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采集血液的;
②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刑法》,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定罪处罚。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违规采集血液的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献血法》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的法律责任
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原则安全、有效、经济。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
处罚部门 | 县以上卫健委 | |
处理意见 | 一般违法 | 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 | 吊销其执业证书 | |
构成犯罪 | 追究刑事责任 | |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级别 | 安全性 | 耐药性 | 价格 | 指征 | 开药者 |
非限制使用级 | 安全有效 | 较小 | 较低 |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 | 初级及在乡镇村医疗机构中的助理(乡村医师) |
限制级 | 安全有效 | 较大 | 较高 |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合并感染或病原菌仅对限制使用级敏感时 | 主治医师 |
特殊级 | 严重不良反应、临床资料少 | 较快 | 昂贵 | 经感染、呼吸、ICU检验科等会诊后可用 | 主任医师 |
4.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1)抗菌药物预防感染指征的掌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1)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5.法律责任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③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总结如下:
抗菌药物遴选申请 | 科室报告→药学部(给意见)→药管工作组审议 | |
抗菌药物遴选申请审核 | 药管工作组审议(2/3同意)→药事委员会同意(2/3以上同意) | |
抗菌药清退或更换 | 需清退情况 | 有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价比差 |
提出部门 | 临床科室、药学部、药管组 | |
过程 | 药管组半数同意→药事委员会备案→药管与药疗委员会通过可执行 | |
后果 | 被清退药品12个月内不得上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