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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学(正高046)

临床药学(正高046)->综合->综合精华考点86条【速记版】

作者:易小考 来源:易小考官网 44472人阅读

1.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3.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

4.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8.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9.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10.包衣目的:掩盖不良气味;防潮避光,隔离空气;控制在胃肠道中药物的释放;防止药物间的配伍变化等。

11.我国对新药不良反应监测的规定是重点监测上市5年以内的产品。

12.急性中毒治疗首先立即终止毒物接触:立即将患者撤离中毒现场,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立即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温水或肥皂水清洗皮肤和毛发上的毒物,不必用药物中和项错误;用清水彻底冲洗清除眼内的毒物,局部一般不用解毒药;清除伤口中的毒物。

13.布洛芬镇痛、抗炎、解热作用强。其作用机制通过对环氧酶的抑制而减少前列腺素的合成,由此减轻因前列腺素引起的组织充血、肿胀,降低周围神经痛觉的敏感性。通过下丘脑体温调节中心而起解热作用。

14.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15.吸入麻醉药:乙醚、氟烷、一氧化二氮

16.静脉麻醉药:硫喷妥钠、氯胺酮、依托咪酯、羟丁酸钠等。

17.局部麻醉药应用于局部,使局部发生感觉和痛觉消失的效果,如普鲁卡因、丁卡因、利多卡因、布比卡因等。

18.长春新碱主要用于治疗急性淋巴性白血病、霍奇金病和恶性淋巴瘤,长春新碱不引起严重的骨髓抑制。

19.许多药物配伍后,在贮藏及应用过程中发生物理或化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混浊、沉淀、分层、结晶、变色、水解、效价下降等现象。

20.药源性疾病最重要的诊断依据是用某种药物后出现病情恶化或出现新的危重症状,停用该种药物后症状缓解或重复用该药后症状又再现。

21.舌下给药可避免口服后被肝脏迅速代谢,因为舌下给药,由血流丰富的颊黏膜吸收,可直接进入全身循环,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首过效应。

22.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3.硝苯地平对变异型心绞痛效果最好,扩张血管作用强,抑制心肌作用弱,不宜诱发心衰。

24.抗癫痫药为酶诱导剂,可加速维生素D肝脏灭活,从而导致维生素D缺乏。

25.热压灭菌适用于对热稳定的药品,如葡萄糖输液。

26.维生素C注射液因对热不稳定宜选用流通蒸汽灭菌

27.注射用油灭菌采用干热灭菌法。

28.氟尿嘧啶在体内经活化途径生成5-氟尿嘧啶脱氧核苷酸,与胸苷酸合成酶的活性中心共价结合,抑制此酶的活性,使脱氧胸苷酸缺乏,DNA合成障碍。

29.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专柜)保管;两者可存放在同一专用库房()内。专库()必须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仓库内必须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0.纳洛酮和烯丙吗啡为阿片类药物中毒的首选拮抗剂,其化学结构与吗啡相似,但与阿片受体的亲和力大于阿片类药物,能阻止吗啡样物质与受体结合,从而消除吗啡等药物引起的呼吸和循环抑制等症状。

31.血清尿素氮的正常参考区间为:成人3.2~7.1mmol/L;婴儿、儿童1.8~6.5mmol/L。

32.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33.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34.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35.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36.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37.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38.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39.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4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动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41.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获知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当在15天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4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4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44.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

45.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46.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47.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48.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49.特殊管理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和放射性药品。

50.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5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52.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5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5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5.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56.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57.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58.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59.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60.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61.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组成,四大体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与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6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不能邮寄。

63.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64.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65.许可事项变更是指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的变更。

66.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67.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原申请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册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68.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69.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70.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7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72.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73.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74.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5.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6.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8.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9.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使用的疫苗

80.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81.香豆素类灭鼠药中毒的特效解毒剂静脉滴注维生素K110~30mg,每日1~3次;亦可先静注维生素K150mg,然后改为10~20mg肌内注射,每日1~4次。严重出血时每日总量可用至300mg。

82.洗胃的禁忌证:①深度昏迷,洗胃后可引起吸入性肺炎,严重者可导致呼吸心跳暂停;②强腐蚀剂中毒,有可能引起食管及胃穿孔;③挥发性烃类化合物(如汽油)口服中毒,反流吸入后可引起类脂性肺炎;④休克患者血压尚未纠正者;⑤中毒引起的惊厥未被控制之前禁止洗胃等。上述禁忌证并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个别情况而定。水溶性药物中毒,洗胃比较适宜。

83.栓剂常用水溶性基质甘油明胶、聚乙二醇、聚氧乙烯(40)单硬脂酸酯类、泊洛沙姆。

84.抗菌药物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85.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86.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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