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概述
(一)立法目的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调整对象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适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但外国人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国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除外。
(三)执业兽医的分类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考试条件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三)考试内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四)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三、执业注册和备案
1.申请和备案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2.执业证书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执业活动管理
(一)执业场所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二)执业权限
1.执业兽医师的权限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2.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五、法律责任
1.超出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①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②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2.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收回、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③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④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⑤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