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概念和渊源】
1.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发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国务院直接发布;另一种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3.地方性卫生法规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卫生规章。
5.卫生标准是指以技术标准形式发布的与卫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卫生保护原则: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也是卫生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4.保护社会健康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5.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构成以及承担方式】
1.卫生民事责任的特征:
(1)主要是财产责任;
(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
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损害的事实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行为人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卫生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卫生行政责任】
1.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4.卫生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5.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备其一即可):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
(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