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分级和依据:①一级: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②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四级:造成患者明显身体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抢救垂危患者生命;②患者体质特殊;③无过错输血;④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⑤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3.医疗事故赔偿:①残疾生活补助费---30 年;60周岁以上15年,70周岁以上5年,最高75岁,最长30年。②被抚养人生活费:16周岁;③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不超过6年;残疾---不超过3年,不超过2人。
4.处罚:较轻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许可证。
5.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6.婚前医学检查包括: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爱麻梅林--禁止结婚;③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7.终止妊娠:经产前诊断发现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术的,到计生服务机构接受免费服务。
8.技术鉴定: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主治以上职称人员,由卫生部门提名、政府聘任。
9.处方:每张处方限 1 人;不得超过 5 种药品;中药饮片须单独开具处方;空白处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开具处方要求:(1)当日有效,不超过 3 天。不超过 7 日量,急诊不超过 3 日量。(2)门急诊开具麻醉或Ⅰ类精神药:注射剂--1 次常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 7日量;其他剂型--不超过 3 日量。(3)Ⅱ类精神药:不超过7日量。(4)盐酸二氢埃托啡:1 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1 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1.处方保存:普通处方--1 年;二类精神药--2 年;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3 年。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处方权--乡级以下卫生医院,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
12.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警告、限制使用权;再犯就注销。
13.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4.择期手术---自身储血,动员亲友---互助献血。临床用血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交或减交。
15.血站法律责任:①违规操作采血→责令改正;造成健康损害→依法赔偿,主管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包装、储存等不符合标准→责令改正,警告,1 万以下罚款。③提供不符标准血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期整顿,主管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出售血液→取缔、没收违法所得,10 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出售血液→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以下罚款。
17.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或家属签字;紧急情况下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18.保存:2-6℃冰箱,至少 7 天,便于追查输血不良反应。
19.医疗机构临时采血后 10 日内上报县级卫生部门。
20.同一患者一天申请血量少于 800ml 由中级申请、上级签发;800-1600ml 由中级申请、上级审核、科主任签发;达到或超过 1600ml 由中级申请、科主任签发、医务部门批准。
21.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 临床输血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22.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 3 天之内的。
23.移植器官:心、肺、肝、肾等器官,不包括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
24.应满18周岁,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形式,有权撤销。
25.违反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受处分,3 年内不得再申请移植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受处分,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26.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27.行政审批:①45 个工作日;②办理登记:每 2 年校验 1 次;③不得进行性别选择;供精者:④22-45 周岁健康男性;⑤精子冷冻 6 个月后:5 名妇女受孕。
28.丙类传染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新加)。
29.禽流感、非典、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
30.疫情报告遵循原则:属地管理。
31.预防接种需医疗机构与儿童监护人相互配合。
32.被传染源污染的物品场所等须在疾控指导下严格消毒;不配合的疾控可强制消毒。在自然疫源地兴办大型建筑的须经省级以上疾控进行卫生调查。
33.对从事传染病防控等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据国家规定采取防治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3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政府可组织力量防治,切断传播途径,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可限制聚集活动,可宣布、检疫疫区,但封锁只有省级才可以决定。
35.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1 小时内;县级---2 小时内。
36.不得露天放置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 2 天。
37.消毒产品---有效期 4 年。
38.麻醉药品处方----保存 3 年,Ⅱ类精神药品处方---2 年。
39.血浆每次采集:不超过 580ml,两次间隔不少于 14 天。
40.医院自己配制制剂----单位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省级药监局批准。
41.不正当竞争(回扣)---罚款 1 万至 20 万、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局;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监局。
42.血液不属于药品,但血液制品属于药品;血清疫苗也属于药品。
43.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规定的成分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44.定期进行检测、校正和维护,每年至少一次。
45.对患者进行照射应遵守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优先采用对人影响较小的操作;现场须至少有 2 名工作人员。
46.医疗机构无许可无登记或擅自变更的罚款 3000 元以下;使用无资质人员的罚款。
47.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应当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48.抗菌药物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49.遴选或新进药品应由临床科室申请,药学部门提意见,抗菌药物工作组审议。
50.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不得在门诊使用。
51.越级使用的应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于 24 小时内补办手续。
52.处方管理、法律责任参照《处方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