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兽药行政管理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术语定义
1.兽药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2.兽用处方药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3.兽用非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4.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二、兽药监督管理
1.兽药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2.兽医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对于当场无法判定是否是假、劣兽药而需要实验室检验的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3.假兽药的判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劣兽药的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①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四、法律责任
1.经营假、劣兽药,或无证经营兽药,或者经营人用药品的法律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