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管理】
1、麻精一印鉴卡:市级卫生行政部批准发放,报省卫生部备案,抄送市级药局、公安机关。
2、印鉴卡申请条件:有诊疗科目、有专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处方资格执业医师、有安全存储设施和管理制度。
3、印鉴卡有效期:3年3个月
4、专用账册:5年,效期满后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比较:“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全国批和区域批两级;全国批国药监批资格,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主要供给各省区域批,供资格医院省药监批;区域批省药监批资格,从全国批购买,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需省药监批;主要供省内资格医院,供跨省医院需国药监批,区域批调剂需省药监备”
6、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均由省药监出具
7、医院急需麻精一抢救病人的借用情况报市级药监和卫生部备案。
8、县级药监监督销毁麻精药品
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零售连锁零售二类精市级药监批,医师处方保存2年,禁未成年超量无方
10、麻精一运输证明有效期:一年。
【化妆品标识管理】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zui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为规范非处方药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下:
一、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其管理规定。
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后,其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上必须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未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非处方药药品一律不准出厂。
四、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在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和色标要求使用。
五、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六、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单色印刷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应与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
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的一面(侧),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七、违反本规定,按《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药品生产政策与改革措施】
生产环节 | 关键 | 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
内容 | 2019年《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生产环节规定制度:如持有人委托生产销售制度、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核制度、出厂与上市双放行制度、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召回制度。 | |
药品生产政策与改革措施内容 | ①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推进信息公开。 ②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 ③全面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④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⑤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落后企业退出。 ⑥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有效供应。 ⑦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⑧落实税收优惠和价格政策,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仿制药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 |
《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容 | 原则 | “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 |
措施 | ①建立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机制; ②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 ③建设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平台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健全部门会商联动机制; ④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预警机制和国家、省两级应对机制; ⑤把涉及短缺药品的各个环节信息打通、政策链条贯穿起来,综合施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