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药药理作用的特点
特点 | 具体内容 |
中药作用的两重性 | 中药对机体既可产生治疗作用又可产生不良反应 |
中药作用的差异性 | 中药作用的差异性表现在种属差异和个体差异 |
中药作用的量效关系 | |
中药作用的时效关系 | |
中药作用的双向性 | 中药的双向调节作用是指某一中药既可使机体从机能亢进状态向正常转化,也可使机体从机能低下状态向正常转化 |
中药药理作用与中药功效的关系 | 中药药理作用与中药功效大部分是一致的 |
22.麻黄的有效成分与药理作用
项目 | 具体内容 | |
有效成分 | 生物碱和挥发油,生物碱中以L-麻黄碱、D-伪麻黄碱为主 | |
主要药理作用 | 发汗 | 麻黄碱促进汗腺分泌的作用更加显著 |
平喘 | 麻黄碱、伪麻黄碱、麻黄挥发油是其平喘的有效成分 | |
利尿 | 麻黄的多种成分均具有利尿作用,以D-伪麻黄碱作用最显著 | |
解热、抗炎 | ||
镇咳、祛痰 | ||
兴奋中枢神经系统 | ||
强心、升高血压 | 麻黄碱能直接和间接兴奋肾上腺素能神经受体,对心脏具有正性肌力、正性频率作用;能收缩血管,使血压升高 | |
23.清热药的药理作用
主要药理作用 | 主要代表药物 |
抗病原微生物 | 目前已知的抗菌有效成分有小檗碱(黄连、黄柏)、黄芩素(黄芩)、绿原酸、异绿原酸(金银花)、秦皮乙素(秦皮)、苦参碱(苦参、山豆根)、连翘酯苷(连翘)、色胺酮(板蓝根、青黛)、癸酰乙醛(鱼腥草)等 |
抗毒素 | |
抗炎 | 大青叶、板蓝根、银花 |
解热 | 栀子、青蒿 |
对免疫功能的影响 | 黄芩、黄连、穿心莲等能对抗过敏反应,产生免疫抑制作用 |
抗肿瘤 |
24.不同泻下药的泻下原理
泻下原理 | 代表药物 |
刺激性泻药 | 大黄、番泻叶、芦荟、牵牛子、巴豆、芫花 |
容积性泻药 | 芒硝 |
润滑性泻药 | 火麻仁、郁李仁 |
25.秦艽的现代应用
秦艽的现代应用包括:风湿性关节炎和类风湿性关节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肩关节周围炎、小儿急性黄疸型传染性肝炎。
26.茯苓的主要药理作用
药理作用 | 具体内容 |
利尿 | 茯苓具有一定程度的利尿作用 |
免疫调节 | 茯苓多糖显著增强机体免疫功能 |
抗肝硬化 | 茯苓醇明显减轻实验动物肝硬化 |
对胃肠功能的影响 | 茯苓对家兔离体肠管有直接松弛作用 |
抗肿瘤 | 茯苓多糖与茯苓素有明显的抗肿瘤作用 |
27.理气药的主要药理作用
主要药理作用 | 主要代表药物 |
调节胃肠运动 | 理气药对胃肠运动显示兴奋和抑制双向作用 |
调节消化液分泌 | 理气药对消化液分泌呈促进和抑制双向作用 |
利胆 | |
松弛支气管平滑肌 | |
调节子宫机能 | 枳实、枳壳、陈皮对动物子宫平滑肌有兴奋作用,香附可使子宫平滑肌张力降低,使痉挛的子宫松弛,张力减小 |
对心血管系统作用 |
28.山楂的药理作用及现代应用
项目 | 具体内容 | |
药理作用 | 助消化 | 山楂含柠檬酸、山楂酸、熊果酸等能增加胃液酸度,提高胃蛋白酶活性,促进蛋白质的消化 |
对心血管系统的作用 | 抗心肌缺血、抗心律失常、强心、降压 | |
调节脂质代谢 | 山楂及山楂黄酮能显著抑制高脂病证 | |
现代应用 | 消化不良;冠心病,心绞痛;高脂血症、动脉粥样硬化 | |
29.止血药的主要药理作用
主要药理作用 | 主要代表药物 |
作用于局部血管 | 槐花、三七、小蓟、紫珠、白茅根 |
促凝血因子生成 | 大蓟、小蓟、三七、白茅根、艾叶、茜草 |
作用于血小板 | 三七、白及、地榆等 |
抗纤维蛋白溶解 | 白及、紫珠、小蓟、艾叶 |
30.补虚药对物质代谢的影响
主要药理作用 | 具体内容 |
调节糖代谢 | 人参多糖是降血糖的主要成分 |
促进蛋白质及核酸合成 | 人参总皂苷能促进蛋白质与核酸的合成 |
调节脂质代谢 | 人参皂苷有降血脂作用 |
31.药品的质量特性
质量特性 | 具体内容 |
有效性 | 有效性是指在规定的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条件下,能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性能(有效性是药品的基本特征) |
安全性 | 安全性是指药品在按规定的适应证、用法和用量使用的情况下,对服药者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即人体产生毒副反应的程度,大多数药品有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安全性也是药品的基本特征) |
稳定性 | 稳定性是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规定的条件包括药品的有效期限,以及药品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稳定性是药品的重要特征) |
均一性 | 均一性是指药品的每一单位产品都必须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要求 |
经济性 | 经济性是指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水平。药品的经济性对药品价值的实现有较大影响 |
32.中药、西药人员卫生技术职称(职务)分级
职称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药士 | 药师 | 主管药师 | 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
中药士 | 中药师 | 主管中药师 | 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 |
33.中药品种的分级保护
分级 | 具体内容 |
一级保护中药品种 | 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
二级保护中药品种 | 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
34.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举例
分级 | 具体内容 |
一级 | 虎骨、豹骨、羚羊角、梅花鹿茸 |
二级 | 马鹿茸、麝香、熊胆、穿山甲片、蟾酥、哈士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
三级 | 川(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草)、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
35.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管理
情形 | 麻、精-注射剂 | 麻、精-缓控释制剂 | 麻、精-其他制剂 |
门急诊一般患者 | 1次常用量 | 7日常用量 | 3日常用量 |
其他情形 |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 ||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
36.毒性药品管理品种
品种 | 举例 |
毒性中药品种 |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
西药毒药品种 |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 |
A型肉毒毒素 |
37.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与遴选范围
项目 | 具体内容 |
遴选原则 | 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 |
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 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
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 |
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 |
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 |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
38.医疗机构调剂与临方炮制要求
具体内容 |
中药饮片调剂室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 |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要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
医院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成人1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3年备查 |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
39.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
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 | |
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 |
中药注射剂 | |
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
40.假药、按假药论处、劣药、按劣药论处的界定
类别 | 具体内容 |
假药 |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
按假药论处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 |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
变质的 | |
被污染的 | |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
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
劣药 |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
按劣药论处 |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
超过有效期的 |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 |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 |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