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救治措施
1.毒物的排除
(1)非食入性中毒的处理
①吸入性中毒,如氯气、一氧化碳,应立即脱离中毒现场,呼吸新鲜空气、吸氧,以排除呼吸道内残留毒气,及时吸出呼吸道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
②接触性中毒,如有机磷农药等,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服,一般用清水清洗体表,特别应注意毛发,指趾)甲缝内毒物的清洗。
③皮肤接触腐蚀性毒物者,冲洗时间要求达15~30分钟,并选择适当的中和液或解毒液冲洗。
④毒物污染眼内,必须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5分钟,并滴入相应中和剂。
(2)食入性中毒的处理
绝大多数中毒患者均系食入性中毒,其排毒的最好方法为催吐及洗胃。
(1)催吐:对神志清醒者,最好方法是催吐。对中枢抑制药中毒以及处于休克和昏迷的患者禁用,对惊厥未控制者亦不宜用。药物催吐首选吐根糖浆,其次为阿朴吗啡(不适用麻醉药物中毒)。
(2)洗胃:一般服毒物后4~6小时内洗胃最为有效,超过4~6小时,毒物大多吸收。但如服毒量很大或毒物过多,或所服毒物存在胃-血-胃循环,尽管服毒超过6小时,仍有洗胃的指征。
禁忌证:①深度昏迷,洗胃后可引起吸入性肺炎,严重者可导致呼吸心跳骤停;②强腐蚀剂中毒,有可能引起食管及胃穿孔;③挥发性烃类化合物(如汽油)口服中毒,反流吸入后可引起类脂质性肺炎;④休克患者血压尚未纠正者。上述禁忌证并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个别情况而定。
(3)导泻及灌肠
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时忌用硫酸镁。不宜用油类泻剂,因为油类可增强斑蝥、酚类、磷和碘等溶解度,促进毒物吸收。当毒物已引起严重腹泻时,则不必再导泻。
灌肠适用于已服用毒物数小时,而导泻尚未发生作用者。对抑制肠蠕动的毒物(如巴比妥类、吗啡类及重金属中毒,灌肠尤为重要。灌肠用1%微温肥皂水作高位连续清洗。药用炭加入灌肠液中,可使毒物吸附后排出。对腐蚀性毒物或患者极度虚弱时,导泻及灌肠应列为禁忌。
2.特殊解毒剂的应用
(1)特殊解毒剂分类
(2)特殊解毒剂使用的注意事项
①抓紧时机,早期使用。
②注意剂量:如阿托品用于有机磷中毒时宜大剂量;而用于氨基甲酸酯和沙蚕毒素农药中毒时只宜小至中等量。亚甲蓝用于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应小量1~2mg/kg),而用于氰化物中毒就要用大量(10mg/kg),既不能不足,也不能过量造成解毒剂中毒。
③要熟知其适应证及禁忌证:如阿托品禁用于五氯酚钠中毒;解磷定忌用于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新斯的明和毒扁豆碱不宜用于有机磷中毒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阿托品过量中毒;镁中毒可用钙剂拮抗,但钙中毒用镁盐却无效。
3.支持对症治疗(重点提示)
(1)由于中枢抑制引起的休克,缩血管作用药物常常有效。应使用α肾上腺素能作用的药物,如去甲肾上腺素或去氧肾上腺素等。
(2)脑水肿昏迷时应积极采用脱水方法。以甘露醇快速静脉注射及地塞米松静脉推注,也可采用快速利尿及降温方法。对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脑病采用高压氧治疗,疗效显著。惊厥为中毒的常见现象,苯妥英钠为最理想的药物。
(3)中毒性高温必须物理降温。如果没有禁忌可考虑同时用氯丙嗪化学降温。
糖尿病
1.糖尿病临床表现
“三多一少”,即多尿、多饮、多食和体重或体力下降,久病可导致心脑血管病变、肾功能衰竭、双目失明、肢端坏疽等。
2.糖尿病的诊断
诊断主要以血糖异常升高为依据:即空腹血糖≥7.0mmol/L和(或)餐后2h血糖≥11.1mmol/L,对无急性代谢紊乱表现α-次血糖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者,必须在另一天复查证实。
3.糖尿病治疗药物分类与选择
糖尿病治疗药物包括胰岛素和口服降糖药。胰岛素制剂按起效快慢和维持时间长短分为速效(短效)、中效、慢效(长效)三大类。口服降糖药物包括磺酰脲类、双胍类、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非磺酰脲类胰岛素促泌剂、胰岛素增敏药(噻唑烷二酮类)。
妊娠妇女用药
1.妊娠期药动学特点
2.药物通过胎盘的影响因素
(1)多数药物可通过胎盘,与表面积成正比、与厚度成反比
(2)脂溶性高、分子量小、离子化程度高的药物易透过
(3)弱碱性药物在胎儿体内浓度可比母体高
3.不同孕期用药特点
(1)着床前期(受精后2周内)
几乎见不到药物的致畸作用。
(2)晚期囊胚着床后至12周左右
妊娠12周内是药物致畸最敏感的时期,药物损害可影响器官形成,导致畸形,药物毒性作用出现越早,发生畸形可能越严重,所以用药要特别慎重。
(3)妊娠12周至分娩
药物致畸作用明显减弱,但对于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某些药物还可能对其产生影响,使胎儿发育迟缓或造成某些功能缺陷。
4.药物对胚胎及胎儿的不良影响(了解典型实例)
沙立度胺——胎儿肢体、耳、内脏畸形
雌孕激素、雄激素——胎儿性发育异常
叶酸拮抗剂——颅面部畸形、腭裂等
烷化剂如氮芥类药物——泌尿生殖系统异常,指趾畸形
妊娠5个月后用四环素——婴儿牙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骨生长障碍
妊娠后期使用抗凝药华法林、大剂量苯巴比妥或长期服用阿司匹林治疗——胎儿严重出血,甚至死胎
分娩前应用氯霉素——新生儿循环障碍和灰婴综合征。
5.药物妊娠毒性分级
6.妊娠期用药原则
妊娠期用药需有明确指征,应采用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且已清楚的老药,并且注意用药时间、疗程和剂量的个体化,必要时需测定血药浓度以及时调整剂量。对尚未搞清是否有致畸危险的新药,尽量避免使用;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单药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对致病菌不明的重症感染患者使用抗菌药时例外);用药时需清楚地了解妊娠周数,在妊娠头3个月是胚胎器官形成期,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如应用可能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时,要权衡利弊以后再决定是否用药,若确实病情需要;也不应过于顾虑而延误母体必要的治疗需求,因为一些疾病,如糖尿病、癫痫的惊厥发作、子宫内感染(如梅毒)等也有致畸的可能,若病情急需,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后再用药。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麻醉药品
处方管理: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患者须有病例,每次开药后在病历上记录。用过的空瓶全部交回药房。严格执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处方限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凭“晚期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每次发药不超过5日用量。处方应保存3年备查。
2.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医疗用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4.部分价格昂贵的药品
作为贵重药品也应专账专人管理。
处方的缩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