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实现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健康为中心”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是应对健康新挑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签约人群: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
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
4.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
【疾病预防策略】
1.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或者发病前期预防。是指在疾病尚未发生时针对疾病“易感期”的致病因素(或危险因素)采取措施,是积极预防疾病的根本措施。包括个体预防和社区预防。如婚育咨询、趣味健身比赛。
2.第二级预防:又称“三早”预防或者临床前期预防。即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它是发病期所进行的阻止病程进展、防止蔓延或减缓发展的主要措施。对于传染病,要做到“五早”,除了“三早”,还需做到疫情早报告及患者早隔离。如宫颈癌筛查。
3.第三级预防:又称发病后期预防,指在疾病的“临床期”针对患者采取积极的对症治疗和康复治疗措施,防止病情恶化,减少疾病的不良作用,防止复发转移。预防并发症和伤残;对已丧失劳动力或残废者通过康复医疗,促进其身心方面早日康复。
【传染病防治法】
1.传染病的概念: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致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传染病种类很多,可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2.传染病的分类:《传染病防治法》将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3类。
①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②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③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棘球蚴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3.《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4.2013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目前,我国共有法定传染病39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
5.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控制中采取的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