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0日内准予注册。30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满2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2.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3.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3~6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4.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5.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6.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7.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8.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9.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0.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内补记。
11.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2.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内)。
13.尸检:48h内,最多7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14.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5.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16.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17.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18.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19.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0.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1.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2.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3.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4.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擅自脱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25.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27.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28.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29.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30.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1.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鉴定,15日内行政决定。
32.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开具。
33.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34.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不超过3日用量。
35.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第二类精神保存2年,麻醉、第一类精神保存3年。
36.无偿献血制度,18周岁至55周岁自愿献血。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提倡自身储血。
37.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
38.每次一般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2次/年)。
39.血站违规: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
40.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出售:取缔,没收,10万元以下罚款。
41.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2.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
43.人体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4.捐献:自愿无偿。满18周岁以上方可活体捐献。
45.违反规定买卖器官: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
46.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否则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严重吊照。
47.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
48.设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49.治疗现场至少2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
50.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和少年儿童体检常规。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5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52.非限制使用级→初级职务医师→轻度感染首选;限制使用级→中级以上职务医师→严重感染首选;特殊使用级→高级职务医师→不在门诊使用。
53.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54.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
55.超常处方3次以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