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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学(副高046)

临床药学(副高046)->综合->(综合)历年高频考点50条【冲刺必看】

作者:易小考 来源:易小考官网 41942人阅读

1.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吸入麻醉药:乙醚、氟烷、一氧化二氮;静脉麻醉药:硫喷妥钠、氯胺酮、依托咪酯、羟丁酸钠等。局部麻醉药应用于局部,使局部发生感觉和痛觉消失的效果,如普鲁卡因、丁卡因、利多卡因、布比卡因等。

3.降低颅内压需要静滴高渗脱水剂,以减轻脑水肿;氯化钠注射液非高渗,不宜用。

4.长春新碱主要用于治疗急性淋巴性白血病、霍奇金病和恶性淋巴瘤,长春新碱不引起严重的骨髓抑制。

5.许多药物配伍后,在贮藏及应用过程中发生物理或化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混浊、沉淀、分层、结晶、变色、水解、效价下降等现象。

6.药源性疾病最重要的诊断依据是用某种药物后出现病情恶化或出现新的危重症状,停用该种药物后症状缓解或重复用该药后症状又再现。

7.舌下给药可避免口服后被肝脏迅速代谢,因为舌下给药,由血流丰富的颊黏膜吸收,可直接进入全身循环,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首过效应。

8.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9.硝苯地平对变异型心绞痛效果最好,扩张血管作用强,抑制心肌作用弱,不宜诱发心衰。

10.由于抗癫痫药为酶诱导剂,可加速维生素D肝脏灭活,从而导致维生素D缺乏。

11.热压灭菌适用于对热稳定的药品,如葡萄糖输液。

12.维生素C注射液因对热不稳定宜选用流通蒸汽灭菌

13.注射用油灭菌采用干热灭菌法。

14.氟尿嘧啶在体内经活化途径生成5-氟尿嘧啶脱氧核苷酸,与胸苷酸合成酶的活性中心共价结合,抑制此酶的活性,使脱氧胸苷酸缺乏,DNA合成障碍。

15.片重=每片含主药量(标示量)/颗粒中主药的百分含量(实测量)

16.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专柜)保管,两者可存放在同一专用库房()内。专库()必须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仓库内必须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7.纳洛酮和烯丙吗啡为阿片类药物中毒的首选拮抗剂,其化学结构与吗啡相似,但与阿片受体的亲和力大于阿片类药物,能阻止吗啡样物质与受体结合,从而消除吗啡等药物引起的呼吸和循环抑制等症状。

18.血清尿素氮的正常参考区间为:成人3.2~7.1mmol/L;婴儿、儿童1.8~6.5mmol/L。

19.原发性痛经的发病因素:①内分泌因素,痛经多发生在有排卵月经期,此时在孕激素作用下,子宫内膜能分泌前列腺素,释放出来的前列腺素使子宫肌肉收缩,导致子宫缺血和疼痛。②子宫位置异常、子宫颈管狭窄等造成经血流通不畅而引起痛经。③精神紧张、忧郁、恐惧等精神因素可使痛阈降低,条件反射也会造成痛经。

20.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21.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22.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23.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24.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5.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26.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27.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2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动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9.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获知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应当在15天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30.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3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3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

33.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34.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35.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36.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37.特殊管理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和放射性药品。

38.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39.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40.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4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4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4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5.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46.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47.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48.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49.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50.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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